校办〔2009/SPAN>〕8/SPAN>号 教务处、研究生院(筹)、各学院、至诚学院、阳光学院: /SPAN>为更方便、快捷地办理研究生、本科生离校手续,现将校办机要室学生离校手续办理的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B>/SPAN>一、毕业离校/SPAN>/B> /SPAN>所有学生正常毕业离校,若学生证尚在有效期内,将学生证及副卡交至学院;如学生证有效期已过,则只收副卡,不收回学生证。 /SPAN>每学期开学第二周,各学院指定专人将收回的证件退回机要室,统一集中销毁。 /SPAN>/B>二、休学离校/SPAN>/B> /SPAN>所有学生休学离校,将学生证及副卡交至各学院,由学院妥善保管,待学生休学期满,返校时归还学生本人。 /SPAN>/B>三、退学离校/SPAN>/B> /SPAN>凡退学离校,将学生证、副卡及校徽交至学院,由各学院暂为保管。每学期开学第二周,各学院指定专人将退学学生的证章退回机要室。 /B>/SPAN>四、建立登记备查制度/SPAN>/B> 1/SPAN>、对休学及退学离校,各学院要分别建立登记备查制度,如实记录离校学生的姓名、学号、交证章情况。 2/SPAN>、休学学生根据规定复学时,经学生本人签字后,学院将暂为保管的证章归还学生。 3/SPAN>、各学院将退学学生的证章退回机要室时,同时携带退学离校登记本,以便核查。 /B>/SPAN>五、调整“/SPAN>离校通知单”/SPAN>、“/SPAN>复学通知书”/SPAN>的相应栏目/SPAN>/B> /SPAN>教务处、研究生院(筹)分别将“/SPAN>离校通知单”/SPAN>、“/SPAN>复学通知书”/SPAN>上的“/SPAN>校办机要室”/SPAN>一栏,调整为 “/SPAN>各学院”/SPAN>。 /SPAN>/B>六、若学生证遗失,且有效期未满的,须经市级以上报社刊登遗失声明后,方可办理各类离校手续。 /SPAN>/B> /SPAN>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如有未尽事宜,由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SPAN>附件: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