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劳动保障厅 /SPAN>发展改革委 /SPAN>经贸委 /SPAN>教育厅 /SPAN>财政厅 人事厅 /SPAN>国土资源厅 /SPAN>建设厅 /SPAN>信息产业厅 /SPAN>外经贸厅 地税局 /SPAN>物价局工商局 /SPAN>国税局 /SPAN>人行福州中心支行 总工会 /SPAN>团省委 /SPAN>妇联 (二〇〇九年二月) /SPAN>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提出的"/SPAN>实施扩大就业的发展战略,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SPAN>的总体部署,全面实施《就业促进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SPAN>〕111/SPAN>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SPAN>一、明确目标任务 /SPAN>(一)统一思想认识。创业是发展之基、就业之源、富民之本。劳动者通过创业,在实现自身就业的同时,吸纳带动更多的劳动者就业,促进了社会就业的增加。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是实现就业倍增的重要途径,是实施扩大就业发展战略的重要内容,对缓解就业压力,实现充分就业的社会目标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通过政策支持和服务保障优化创业环境,鼓励和扶持更多劳动者成为创业者。 /SPAN>(二)明确指导思想。坚持政府促进、社会支持、市场引导、自主创业的基本原则,强化创业服务和创业培训,改善创业环境,加快形成政策扶持、创业培训、创业服务"/SPAN>三位一体"/SPAN>的工作机制。 /SPAN>(三)突出工作重点。引导和鼓励创业者进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省鼓励发展的科技型、资源综合利用型、劳动密集型、农副产品加工型、贸易促进型、社区服务型、建筑劳务型和信息服务型等产业或行业。鼓励和支持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扩大创业领域。依托"/SPAN>中国海峡项目成果交易会"/SPAN>平台,大力支持创业者科技成果转化。重点指导和促进高校毕业生、失业人员和返乡农民工创业。积极采取措施促进军队复员转业人员、留学回国人员等创业。力争用3到5年的时间,实现劳动者创业人数和通过创业带动就业人数的大幅增加,基本形成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的政策体系,使更多有创业意愿和创业能力的劳动者成功创业。 /SPAN>二、改善创业环境 /SPAN>(四)放宽市场准入。公民和各类组织均可依法自主创业。支持科技人员、高校毕业生、留学归国人员以及拥有资金、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的各类人员申办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各类经济实体和个体工商户。 /SPAN>除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行业和领域外,所有行业和领域全面向各类创业主体开放;国家有限制条件和标准的行业和领域也平等对待各类创业主体。创业人员申办经济实体或个体工商户,可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自主选择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从事新兴行业经营活动的,可以使用政府规范性文件中有关新兴行业的表述作为企业行业或经营范围用语。 /SPAN>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都可以凭本人身份证直接依法申请登记办理个人独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鼓励发展一人有限公司。城乡居民参与连锁经营门店的,可持总部出具的相关文件材料,直接到门店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手续。 /SPAN>鼓励支持兴办外经贸实体企业和外经贸经营组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下放外贸进出口经营资格登记备案权限,推行网上登记制度,为创业者提供快捷便利的服务。 /SPAN>允许创业人员选择最低出资门槛注册企业,并允许注册资本分期到位,创业人员申办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可自行申报出资数额,出资多少不受限制。 /SPAN>高新技术产业、农产品精深加工业、现代服务业、先进制造业类公司股东以科技成果出资,经公司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其出资比例可达到注册资本总额的70%/SPAN>。 /SPAN>创业人员申请企业名称登记,可允许其将行政区划放在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之间使用。创业人员经合法授权许可,允许使用授权人的字号或注册商标作为其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字号。 /SPAN>(五)放宽经营场所限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以及程序和合同约定,允许创业者将家庭住所、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等作为创业经营场所。 /SPAN>经电信主管部门核发许可证并依法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后,鼓励在互联网上开办公司从事经营活动。 /SPAN>(六)扩大政府采购范围。制定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优惠政策,进一步落实在政府采购过程中对中小企业的扶持。 /SPAN>(七)鼓励自主创业。各设区市可制定对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城乡低保对象等就业困难群体成功创业的,给予一定数额的创业奖励;省级财政将根据各地实际工作情况,按以奖代补的方式予以适当补助。 /SPAN>三、改善行政管理 /SPAN>(八)实行税收优惠。登记失业人员创办企业的,凡符合相关条件,应按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符合有关残疾人就业优惠条件的,应享受现行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政策。 /SPAN>延续鼓励下岗失业人员创业的税收扶持政策,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按规定在限额内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审批期限延长至2009/SPAN>年底。 /SPAN>(九)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退役士兵以及毕业2/SPAN>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凡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的,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SPAN>年内,免交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SPAN>(十)维护创业者合法权益。禁止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干预创业企业的正常经营,严格制止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乱检查、乱培训行为。进一步清理和规范涉及创业的行政审批事项,简化立项、审批和办证手续,公布各项行政审批、核准、备案事项和办事指南,推行联合审批、一站式服务、限时办结和承诺服务等,开辟创业"/SPAN>绿色通道"/SPAN>。依法保护创业者的合法私有财产,对侵犯创业者或其所创办实体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有关部门要依法查处。对创业者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政府部门要及时受理,公平对待,限时答复。 /SPAN>四、拓宽融资渠道 /SPAN>(十一)推动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创新。金融机构应进一步改善金融服务,全面落实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探索推出适合个人创业、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经营特点的新型融资业务和服务方式。对符合国家政策、有利于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个人创业项目和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要创新贷款管理模式,简化信贷流程、扩大贷款支持面。建立健全创业投资机制,鼓励利用外资和国内社会资本投资创业企业,引导和促进创业投资企业的设立与发展。 /SPAN>(十二)积极探索抵押担保方式创新。金融机构应根据《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更加完善、配套环境不断改善的趋势,在合法、有效、易变现的前提下,努力拓展抵(质)押担保品的空间,推动抵(质)押担保品由不动产扩展到动产、权益等,促进解决个人创业、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担保难问题。进一步改进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运作方式,适当降低担保基金反担保条件。积极做好对农民工返乡创业的金融服务,根据农村创业的资金需求和经营特点,创新农村贷款担保模式,鼓励和支持发展适合农村需求特点的多种所有制金融组织。 /SPAN>(十三)加大小额贷款支持力度。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高校毕业生和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独生子女户、二女户中,男年满40/SPAN>周岁以上、女年满30/SPAN>周岁以上人员、农村持《残疾人证》人员、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自主创业的,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或其他形式的小额贷款贴息。小额担保贷款额度可按现行规定掌握,最高不超过5/SPAN>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SPAN>年,到期确需延长的,可展期1/SPAN>次。对小额担保贷款(或申请贴息的其他形式小额贷款)不超过5/SPAN>万元的部分,其利息由省、市(县、区)财政按8/SPAN>:2/SPAN>的比例,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3/SPAN>个百分点以内,给予全额贴息,展期或逾期不贴息。设立福建省大学生自主创业担保基金,为异地创业的高校毕业生申请贷款提供担保服务。 /SPAN>(十四)加大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支持力度。对当年新招用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SPAN>(超过100/SPAN>人的企业达15/SPAN>%)以上、并与其签订1/SPAN>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小额担保贷款经办金融机构根据企业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小额担保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人民币200/SPAN>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2/SPAN>年。对达不到上述规定条件的,可根据其实际吸纳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按人均2/SPAN>万元的标准合理确定小额担保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人民币200/SPAN>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2/SPAN>年。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小额担保贷款利息由省、市(县、区)财政按8/SPAN>:2/SPAN>的比例,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3/SPAN>个百分点以内,给予全额贴息,展期或逾期不贴息。 /SPAN>五、强化创业培训 /SPAN>/STRONG>(十五)加大培训力度。/SPAN>/STRONG>建立满足城乡各类劳动者创业的创业培训体系,扩大创业培训范围,逐步将所有有创业愿望和培训需求的劳动者纳入创业培训,落实创业培训补贴政策,对参加创业培训的创业者,按有关政策规定,给予创业培训补贴。对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创业培训的,其按规定享受的创业培训补贴由失业保险基金开支。 /SPAN>(十七)推广有效的创业(培训)模式。 "/SPAN>中国青年创业国际计划"/SPAN>(英文简称YBC/SPAN>)。针对青年创业的不同阶段和不同需求,构建帮助青年创业的分级培训体系。为创业青年提供一定的无息、无抵押、免担保启动金贷款,安排创业导师对创业青年进行一对一陪伴式3/SPAN>年期辅导,为创业青年提供项目、资金、导师等方面的实际帮助。积极鼓励各地建立青年创业促进会,组建青年创业导师团队,建立青年创业项目库;鼓励各地发动社会力量,设立各种支持创业的风险投资基金;鼓励各地建立青年创业园或孵化园,帮助青年创业。 "/SPAN>创办和改善你的企业"/SPAN>(英文简称SIYB/SPAN>)。采取SIYB/SPAN>培训技术标准,由取得SIYB/SPAN>师资合格证书的教师授课,使用统一的SIYB/SPAN>教材和统一的SIYB/SPAN>培训合格证书,采用小班制培训(每个培训班25-30/SPAN>人)方式。对于尚未有创业意愿的人员,进行创业意识教育;对有创业的想法,但没有实践经验或知识的人员,重点开展创业基本知识培训,帮助明确创业目标,选择创业项目,掌握开办企业的程序、方法和创业必备的专业知识,并由专门的创业服务专家队伍,为学员提供创业指导服务,制订创业计划书,指导其顺利开办企业;对已开办企业的人员,重点开展企业管理方面的专业培训,改善其经营管理能力,帮助其进一步扩大企业规模。 "/SPAN>大学生‘十百千万'/SPAN>创业助力计划"/SPAN>。在全省建立10/SPAN>个高校毕业生创业培训基地,扶持100/SPAN>个高校毕业生创业项目,为1000/SPAN>名有创业意向的高校毕业生提供系统的创业辅导,组织10000/SPAN>高校毕业生参加创业培训。鼓励高校整合校内资源,结合自身实际开展创业助力活动。推广厦门大学等院校开展的校园创业大赛和福州大学实施的"/SPAN>新楚创业工程"/SPAN>,鼓励高校与所在地政府、企业合作建设高校毕业生创业园或创业孵化基地,为创业的高校毕业生提供办公场地、人才引进、项目推荐、财税法律咨询等配套服务,帮助大学生投身创业、实现创业。 "/SPAN>职工创业、就业帮扶行动"/SPAN>。依托全省各级工会"/SPAN>困难职工帮扶中心"/SPAN>开展"/SPAN>职工创业、就业帮扶行动"/SPAN>。充分发挥现有的就业信息网络作用,实现与相关部门的就业信息联网,资源共享,为下岗失业人员提供更加便捷的就业信息服务。积极探索设立担保基金,为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提供担保服务。对有创业愿望、创业能力的下岗失业人员和返乡农民工,开展各类创业培训,帮助解决创业中的技术、资金难题。 "/SPAN>巾帼创业、就业服务行动"/SPAN>。依托全省各级妇联"/SPAN>妇女就业服务中心"/SPAN>、"/SPAN>家政服务中心"/SPAN>开展"/SPAN>巾帼创业、就业服务行动"/SPAN>。建立妇女创业就业信息网,通过网上征集妇女创业项目,公示创业项目申请流程,指导妇女填写创业基金申请表、创业计划书,重点帮助下岗失业妇女、农业富余妇女劳动力,零就业家庭妇女、返乡女农民工和女大学生创业。积极对有创业意愿的妇女开展创业培训,提供项目、资金、导师等方面的援助。 "/SPAN>创办中小企业"/SPAN>。针对创办中小企业的特点,建立健全创办中小企业创业辅导社会化服务网络,为创业者提供政务代理、创业咨询、融资担保、技术支持、人员培训、后勤保障等全方位、多层次的综合服务。开展创办中小企业创业辅导培训,建设高素质的中小企业创业指导师资队伍,开展产业政策、工商、税务、财务等相关知识培训,提升其自主创业能力。
(/SPAN>/STRONG>/SPAN>十六)/SPAN>提高培训质量。/SPAN>/STRONG>从加强机构管理、规范培训标准、提高师资水平、完善培训模式等方面入手,加强普通高校和职业学校的创业课程设置和师资配备,开展创业培训和创业实训,不断提高创业培训质量。改善教师素质结构,加强师资力量的培养和配备,加强闽台创业培训合作,有组织地引进台湾创业培训师资团队,加强对创业培训机构的日常管理,指导其按规范标准组织教学。鼓励采用案例剖析、知识讲座、企业家现身说法等多种方式,增强创业培训的针对性和实用性。根据不同群体、不同阶段的创业需求,采取灵活多样的培训方式,开发推广创业培训技术,不断提高创业成功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