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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指标体系中涉及教师概念的几点说明

发布时间:2010-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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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所谓“师资”是指具有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如教授、副教授、讲师、助教);师资队伍一般是由母体校委派教师、独立学院专任教师、聘期不足一年的外聘教师构成。但非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的如工程师、医师、实验师等即使从事了教学工作也不能算。/r/n

2) 所谓“主讲教师”是指主讲本(专)科课程的教师,不包括指导毕业设计、毕业论文、指导课程设计、学年论文、指导实习的教师。/r/n

3) 所谓“主讲教师资格”,即符合教师岗位的资格。而岗位资格是指具有讲师或讲师以上职务,或者具有硕士或硕士以上学位的人员,二者必居其一。新参加教学工作的人员必须通过系统的学习培训,经考核取得教师资格证书,才符合岗位资格。主讲教师按学年统计,一般各学年的主讲教师人数是不相同的。/r/n

——以上材料摘自中南民族大学工商学院教育工作合格评估网/r/n

4) “专任教师”是指具有高等教育教师资格证书,聘期两年(含)以上,承担教学工作的人员。其中,专职专任教师是指编制在独立学院的人员。/r/n

——摘自《普通高等学校独立学院教育工作合格评估指标体系》(第六稿)/r/n

5)“专任教师”的两个条件,一是必须要有高等教育的教师资格证书,二是必须承担教学任务,不一定是讲课,承担其它教学任务也可以。过去统计时要求专门从事教学工作,现在有些放宽,只要具有高校教师资格证书,从事教学工作就可以统计在内,也包括行政岗位的教师、临床教师、实验教师。/r/n

——摘自武汉工业学院工商学院管理学系编《独立学院教育工作合格评估知识手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