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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大学至诚学院关于学分收费、补考、课程重新学习的暂行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1-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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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改善学风,培养自我管理、自我控制能力,根据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核定福州大学至诚学院2009年收费标准问题的复函》(闽价费[2009]186号)文件的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规定。/n

    一.关于学分收费的管理规定/n

    1收费方式采用预收制,即在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报到时按学年制的学费标准预收。未按规定及时缴纳学费的,不能选课,考试成绩不予入档。对经济困难的学生,经院领导批准同意缓缴的,可凭相关证明进行注册选课,但必须在毕业前缴清所有欠款。/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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