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大至诚教[2023]91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外交流与合作,推进学院国际化开放办学,规范出国留学学生的学籍与学历、学位证书管理,结合我院国际合作办学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院与国外高校的联合培养项目,包括但不限于0.5+3.5、1+3、2+2、3+1等联合培养模式。
第二章 学籍与证书管理
第三条 出国留学学生修业年限(国内修业时间+国外修业时间)按《福州大学至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中的有关规定执行,如:标准学制为四年的,修业年限为六年;标准学制为五年的,修业年限为七年。学生因特殊情况,由本人申请,经学院批准,可再延长修业时间一年。
第四条 学生在国外所修专业,必须是学院目前已开设的专业,或是经学院认可的相关、相近专业。学生申请在国外修读的专业和国内所修专业不同的,须办理专业调整手续,专业调整手续原则上由学生在出国正式就读国外高校学位课程一个月内提出申请。
第五条 学院与学生国外就读学校通过课程对接和学分互认方式实施联合培养。
(一)学生在国外学习期间完成规定课程,并取得相应学分,符合合作院校毕业条件的,根据学生国外入学时所选择的专业,由合作院校颁发相应学位证书,同时,学院颁发相应专业的本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二)学生因各种原因,在国外学习期间未达到合作院校毕业条件的,可申请返校继续修读,在国外已通过的课程可酌情匹配为学院专业教学计划相应类型的课程。
第六条 申请出国留学的学生,根据不同的联合培养模式,在国内学习期间,除匹配课程及国家要求的必修课程(如军事理论、两课等)必须通过外,同时必须满足一定的学分要求,即:每学期修读的学分数不得少于20学分,如对参加“0.5+3.5”和“1+3”联合培养模式的学生,其在国内学习期间所修学分数不得少于20和40,依此类推。
第七条 出国留学学生申请学院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或申请返校继续修读的,除提交书面申请外,还须办理如下手续:
(一)学生申请学院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的,须在每年6月1日前按规定提供以下材料,学院毕业证书、学位证书一般在每年6、7月份颁发。
1、毕业设计(论文)文档(格式和要求必须符合《福州大学至诚学院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管理办法》、《福州大学至诚学院毕业设计(论文)撰写、装订规范》和《福州大学至诚学院本科毕业设计(论文)质量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且必须由学生所在专业审查通过,审核未通过时学生必须配合做好整改工作)。
2、在国外就读学校的学位证书、学习成绩证明、本人身份证、照片等材料;
(二)学生申请返校继续修读的,须提供在国外就读学校学习成绩证明和课程描述。
(三)申请出国留学学生,如满修业年限未按时办理相关手续或拒不提供在国外就读学校学习期间的学习成绩证明,按退学处理。
第八条 学院出国留学事务管理部门(外事办公室),在受理学生出国留学申请并获国外合作院校和相关机构批准后,应确认学生已缴清学院四年(或五年,或二年)学费总额,名单报学院教务处备案。学院教务处出具正式文件,分别抄送学生管理部门以及就业管理部门,作为颁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办理毕业离校手续等工作的依据。
第三章 附则
第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公布的《福州大学至诚学院出国留学学生的学籍与学历、学位证书管理规定》(福大至诚教〔2019〕15号)同时废止。
第十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