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大至诚教[2019]35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教风建设,强化教学过程管理,防范并及时、有效地处理各类教学事故,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保障教学工作的规范性和严肃性,提高教学质量,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教学事故是指由于当事人(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教学服务人员等)由于人为的过失,导致影响正常教学秩序、教学进程和教学质量,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行为或事件。
第二章 教学事故的分类与等级
第三条 教学事故根据其性质主要分为教学类和教学管理与保障类两种类别。
第四条 根据教学事故的情节和后果,教学事故按严重程度依次分为黄牌警告(Ⅳ)、一般教学事故(Ⅲ级)、严重教学事故(Ⅱ级)和重大教学事故(Ⅰ级)四个等级。
(一)黄牌警告(Ⅳ):是指人为或其它因素造成的影响教学行为或事件;
(二)一般教学事故(Ⅲ):是指人为失误或其它因素造成的不良行为或事件;
(三)严重教学事故(Ⅱ):是指人为重大失误造成的有严重不良后果的行为或事件;
(四)重大教学事故(Ⅰ):是指人为因素造成的影响恶劣的严重不良行为或事件。
第五条 根据教学事故的类别和等级,教学事故按照下表进行分类与界定:
(一)教学类
序号 | 事 故 内 容 | 事故 等级 |
1 | 由于教学及教学相关人员人为原因造成学生在教学、实践或实验活动中: 1.受到伤害或造成财产损失(500-2000元) 2.受到较重伤害或较大财产损失 (2000-5000元) 3.受到严重伤害或造成重大财产损失 (5000元以上) |
Ⅲ Ⅱ Ⅰ |
2 | 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教学大纲、课程进度表,经提醒后拒不改正。 | Ⅲ |
3 | 在教学中未按教学大纲要求或教学进度表授课,或备课不充分,讲课内容出现明显错误,学生反映强烈,造成不良影响。 | Ⅲ |
4 | 在上课时使用手机等通讯工具进行与上课内容无关的通话或发信息,或中途无正当理由离开课堂从事与教学无关的事情。 | Ⅲ |
5 | 未经批准,擅自更改课程表上的上课时间、地点,或更改期中/期末考等正式性考试的时间、地点,造成教学秩序混乱。 | Ⅲ |
6 | 未按教学大纲规定的教学任务执行提前结束课程: 1.≥该课程学时数10%且<该课程学时数15%; 2.≥该课程学时数15%且<该课程学时数20%; 3.>该课程学时数20%。 |
Ⅲ Ⅱ Ⅰ |
7 | 未按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擅自停课或擅自请人代课: 1.≤2次课; 2.>2次课。 |
Ⅱ Ⅰ |
8 | 上课(实验)迟到或提前下课,且事前未履行请假手续(不可抗力除外): 1.≤10分钟;(整个学年累计≥2次,按Ⅲ级教学事故处理) 2.>10分钟且≤20分钟; 3.>20分钟或缺课。 |
Ⅳ Ⅲ Ⅱ |
9 | 试题出错影响考试正常进行: 1.命题含义或书写错误,考试开始前未及时纠正,影响学生正常考试; 2.试题严重出错,致使考试无法正常进行或造成考试无效。 |
Ⅲ Ⅱ |
10 | 主考老师未提前到达考场或未按规定时间从教务管理部门领取试卷,造成考试推迟,且事前未告知相关教务管理人员(不可抗力除外): 1.未在考试开始前20分钟到达考场(整个学年累计≥2次,按Ⅲ级教学事故处理) 2.迟到≤5分钟; 3.迟到>5分钟且≤20分钟; 4.迟到>20分钟。 |
Ⅳ
Ⅲ Ⅱ Ⅰ |
11 | 监考迟到,且事前未告知相关教务管理人员(不可抗力除外): 1.监考人员未在考试开始前10分钟到达考场(整个学期累计≥2次,按Ⅲ级教学事故处理) 2.≤10分钟;(整个学年累计≥2次,按Ⅲ级教学事故处理) 3.>10分钟且≤20分钟; 4.>20分钟或缺监考。 |
Ⅳ
Ⅳ Ⅲ Ⅱ |
12 | 监考人员未认真履行监考职责: 1.在监考过程中看书、看报、看窗外、聊天、玩手机等或做其它与考试无关的事情;(整个学期累计≥2次,按Ⅲ级教学事故处理) 2.考试过程中,学生违纪或作弊行为由巡考人员等发现,而监考人员未发现且为监考人员不负责任引起的;(整个学期累计≥2次,按Ⅲ级教学事故处理) 3.未经批准,擅自请人代监考;(整个学期累计≥2次,按Ⅲ级教学事故处理) 4.擅离职守、脱岗10分钟以上; 5.发现考生有违纪或作弊行为未及时制止或未按规定处理; 6.漏收学生考卷、答题纸、答题卡或遗失学生考卷、答题纸、答题卡,造成学生考试成绩缺失; 7.监考人员对学生进行公开或私下提示或暗示,构成作弊。 |
Ⅳ
Ⅳ
Ⅳ
Ⅲ Ⅱ Ⅱ
Ⅰ |
13 | 利用成绩向学生提出不合理要求或索取财物。 | Ⅰ |
14 | 泄露考试内容: 1.在复习课中,将考试题目向学生作明确的提示; 2.在非教学因素作用下,有意泄露考试内容。 |
Ⅱ Ⅰ |
15 | 擅自更改或虚报学生考试成绩。 | Ⅰ |
16 | 无特殊情况,未按规定时间报送考试成绩,经提醒后仍不改正的。 | Ⅲ |
17 | 不认真批改试卷或累分、登分出现差错: 1.教学班中学生人数的5%-10%(含); 2.教学班中学生人数的10%以上; |
Ⅲ Ⅱ |
18 | 在指导毕业设计(论文)、实习和课程设计过程中不负责任,或未按教学大纲规定和要求进行,达不到教学相应要求,学生反映强烈。 | Ⅲ |
19 | 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论文(设计)等实践教学环节的指导教师,在学生完成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论文(设计)后提供的实习报告、课程设计(作品)或毕业论文(设计)审核中出现: 1.多处错误,指导教师未能及时指出; 2.多处明显错误或有较大原则性错误,指导教师未能及时指出; 3.伪造数据、抄袭他人成果、弄虚作假的现象,未予纠正,后果特别严重。 |
Ⅲ Ⅱ Ⅰ |
20 | 教师对学生实习、实验过程不认真考核,不批阅学生实习、实验报告,随意给定实习、实验成绩。 | Ⅱ |
(二)教学管理与保障类
序号 | 事 故 内 容 | 事故 等级 |
21 | 关于放假或全校性活动的通知内容不当造成教学执行混乱,或因通知下达不及时造成局部未予执行,未能及时妥善解决。 | Ⅱ |
22 | 因排课、排考不当造成教室使用冲突,未能在接报后15分钟内妥善解决。 | Ⅲ |
23 | 按教学计划应开设的课程,未经批准而不开课。 | Ⅱ |
24 | 因工作疏忽,未及时发送教师任课或监考通知,造成教师缺席。 | Ⅲ |
25 | 因工作不认真,故意或错报、错发或未按时发放学生学位证书或毕业证书: 1.漏发; 2.因过失不应发者已发给; 3.故意。 |
Ⅲ Ⅱ Ⅰ |
26 | 出具与事实违背的学历、学籍成绩等各类证明: 1.过失; 2.故意。 |
Ⅱ Ⅰ |
27 | 档案管理混乱(含教学档案、试卷保存、成绩管理等),造成: 1.不良影响; 2.严重后果。 |
Ⅲ Ⅱ |
28 | 试卷在印刷、传送、保管过程中泄密: 1.管理不善; 2.故意。 |
Ⅱ Ⅰ |
29 | 丢失学生试卷或无法提供学生的考试试卷供核查。 | Ⅱ |
30 | 由于工作不落实等原因,造成开课后既无教材又无补救措施。 | Ⅲ |
31 | 管理人员不负责任或管理不善,造成上课所需多媒体设备发生故障且未能在接报后15分钟内妥善解决,影响教学效果。 | Ⅲ |
32 | 由于实验室管理人员不负责任或管理不善,造成实验仪器设备严重损坏,影响正常教学。 | Ⅲ |
33 | 实验室仪器设备出现故障,管理人员不及时报修,或维修人员不及时修理,影响教学正常进行。 | Ⅲ |
34 | 实验室管理人员未按计划将实验仪器设备准备好,影响实验课的正常进行。 | Ⅲ |
(三)其他未列入上述范围的教学事故,根据具体事故内容,视情节及造成的影响予以认定事故等级。
第三章 教学事故的处理
第六条 对于本学院教职员工,凡构成教学事故的:
(一)构成Ⅰ级教学事故的责任人,在2年内不得参加职称申报和评年度先进,不享受当年度绩效奖励,由院纪委对事故责任人予以训诫谈话,并在全院范围内通报批评;
(二)构成Ⅱ级教学事故的责任人,在1年内不得参加职称申报和评年度先进,扣发当年度绩效奖励6000元,由院教务处对事故责任人予以训诫谈话,并在全院范围内通报批评;
(三)构成Ⅲ级教学事故的责任人,在1年内不得评年度先进,扣发当年度绩效奖励4000元,由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对事故责任人予以训诫谈话,在本单位内通报批评;
(四)构成Ⅳ级教学事故的责任人,扣发当年度绩效奖励2000元,由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对事故责任人予以训诫谈话,在本单位内通报批评。
对情节特别严重的,根据《福州大学至诚学院教职工处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予以处分,并扣发相应工资福利待遇(不与上述扣发金额叠加计算,按扣发金额高的标准执行)。
第七条 对于外聘的教师,凡构成教学事故的:
(一)构成Ⅰ级教学事故的责任人,扣发该课程本学期课酬的60%,并通报。
(二)构成Ⅱ级教学事故的责任人,扣发该课程本学期课酬的30%,并通报。
(三)构成Ⅲ级教学事故的责任人,扣发该课程本学期课酬的15%,并通报。
(四)构成Ⅳ级教学事故的责任人,扣发该课程本学期课酬的10%,并通报。
第八条 一学年内发生两次以上(含两次)Ⅳ级事故者视为Ⅲ级教学事故,对事故责任人按Ⅲ级教学事故处理;一学年内发生两次以上(含两次)Ⅲ级事故者视为Ⅱ级教学事故,对事故责任人按Ⅱ级教学事故处理;一学年内发生两次以上(含两次)Ⅱ级事故者视为Ⅰ级教学事故,对事故责任人按Ⅰ级教学事故处理。
第九条 发生教学事故后,当事人在接受事故调查时隐瞒客观事实真相,或拒绝接受调查,妨碍学校对教学事故的调查、取证者,予以从重处罚。 职能部门作出正式处理决定时,不得因当事人的正当申辩而加重对当事人的处罚。
第十条 教学事故实行督察和举报制度。教学事故查出或举报后,由责任人所在部门负责查实,按一次一表的方式在两周内填报《福州大学至诚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处理表》,责任人所在部门负责人给出初步认定意见后送交教务处,教务处组织召开院教学事故认定小组对教学事故进行认定,最后由院教学事故处理委员会确认,必要时由院务会审定。
第十一条 教学事故认定后,对相关责任人作出相应处理。
第四章 事故责任人的申诉权利与申诉程序
第十二条 若事故责任人对事故的认定与处理决定有异议,可向教学事故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人应当在收到处理通知后的两周内,向受理申诉机构递交书面申诉申请书。
申诉申请书应包含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单位、职务或技术等级及其他基本情况;
(二)申请复核的事实、理由及请求;
(三)相关佐证材料。
第十三条 教学事故处理委员会在接收申诉人的书面申诉材料后两周内举行教学事故听证会,通知申诉人到会申诉,并进行复议和仲裁,如发现处理不当或错误的,可以减轻、撤消或重新作出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学院原公布的《福州大学至诚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福大至诚教〔2019〕4号)同时废止。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