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大至诚教〔2020〕13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改善学风,培养自我管理、自我控制能力,根据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教育厅《关于规范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收费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2005]费435号)、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核定福州大学至诚学院2009年收费标准问题的复函》(闽价费[2009]186号)文件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分收费
(一)收费方式采用预收制,即在每学年第1学期开学报到时按学年制的学费标准预收。未按规定及时缴纳学费的,不能参加学院组织的教学活动。
(二)收费标准
学分单价=
学年制年学费标准×标准学制
修读专业培养方案毕业要求的最低学分数
(三)必修课经补考后仍不及格的,须重新学习该课程,任意选修课经补考后仍未获取规定学分的,须重新学习,重新学习的课程可选原课程或改选其它任意选修课,课程重新学习必须按本规定第三条的收费标准缴纳费用。鼓励学生多修课程,多学知识,任意选修课超出规定学分的多修课程
另行收费。
第三条 课程重新学习收费
(一)专业必修课程(含学科(专业)基础必修课、专业应用方向必修课)经补考后仍不及格的,重新学习该课程的学分计价标准按该年级该专业学分单价的40%收取;专业拓展选修课(专业素质课)经补考后仍不及格的,重新学习该课程或改修其它课程的学分计价标准按该年级该专业学分单价的40%收取;专业实践环节课程重新学习的学分计价标准按该年级该专业学分单价的40%收取。
(二)通识教育必修课(公共基础课)经补考后仍不及格的,重新学习该课程的学分计价标准按该年级所有专业学分单价最低值的40%收取。
(三)通识教育选修课(院选课)经补考后仍不及格的,重新学习该课程或改修其它课程的学分计价标准按该年级所有专业学分单价最低值的40%收取。
(四)公共实践环节课程(含思想政治理论课实践、军事训练、电气工程实践、机械工程实践等)重新学习的学分计价标准按该年级所有专业学分单价最低值的40%收取。
第四条 修读辅修专业(学位)收费
修读辅修专业(学位)的,按教学计划中规定的应修学分数进行修读,收费按修读该年级该专业该课程学分单价的40%收取。
第五条 附则
(一)本规定自2020-2021学年第1学期起执行,原公布的《福州大学至诚学院关于重新学习收费、辅修专业收费及重新学习费用返还管理规定》(福大至诚教[2019]22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二)本规定由财务部、教务处负责解释。